安徽醫學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促進衛生科技在安徽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發揮激勵和引領作用,安徽省醫學會設立安徽醫學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醫學科技獎”)。根據國家、省及行業獎勵要求,按照國家《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科技部10號令)具體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科技獎是面向醫療衛生計生行業設立的社會力量舉辦的經常性獎勵,重點圍繞重大疾病防治,獎勵在科學技術研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醫學科技獎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科技創新質量與實際貢獻相結合原則,堅持立足前沿和面向基層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醫學科技獎設立專門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評審。安徽省醫學會設立醫學科技獎評審辦公室,負責醫學科技獎獎勵經費籌集、獎勵受理、組織評審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類別設置和基本條件
第五條 醫學科技獎獎勵類別為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六條 醫學科技獎授予下列人員和組織:
(一)在疾病防治和醫學科研活動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消化吸收再創新、轉化醫學成果等技術創新,取得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方案、新規范、新產品等,或在關鍵技術應用中有實質性改進提高,做出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成效者。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縣級醫院)或者在上級機構對口幫扶下,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在促進“技術下沉”、適宜技術推廣、全科醫學診療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效,并在同類同級單位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者。
(三)在全民科學素質普及提高活動中,通過優質科普作品創作、創新健康知識傳播載體和方式等活動,在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并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三章 獎勵申報、評審和授予
第七條 醫學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其中基層獎和科普獎不分等次。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應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負責,應按要求據實填寫《安徽醫學科技獎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 醫學科技獎推薦單位為安徽省醫學會所屬各??品謺?、省轄市和省直管縣醫學會、省直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單位應按照規定要求和限額采用民主科學方式組織項目推薦,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醫學倫理、知識產權、國家秘密、實驗室生物安全等方面內容進行審核,并將有關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十條 下列項目不屬本獎申報范圍:
1、涉及到國家秘密項目;
2、存在有知識產權糾紛項目;
3、屬于科技人員勞動性表彰性項目;
4、已經取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和中華醫學會中華醫學科技獎項目。
5、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準入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德的項目。
第十一條 醫學科技獎評審辦公室負責制定醫學科技獎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十二條 醫學科技獎評審程序
醫學科技獎按照形式審查、專業評審、評委會綜合評審、公示、授獎的程序進行。
(一)醫學科技獎評審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提交評審資格。
(二)專業(學科)評審采用會議或函評方式,根據評價結果提出三等獎項目,并推薦一、二等獎項目。
(三)綜合評審。醫學科技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的一、二等獎項目進行評定,對三等獎項目進行審核。
(四)經醫學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評定、審核的獎勵項目在有關媒體或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后提交安徽省醫學會會長辦公會審議和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醫學科技獎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方式,以精神獎勵為主。獲獎者由安徽省醫學會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獎勵經費籌集和使用
第十四條 醫學科技獎經費主要通過接受社會捐贈、學會業務收入(含會費收入)等多種方式籌集,其中接受社會捐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社會捐贈管理規定執行,資金出資者不得與資金使用者發生直接關系。
第十五條 每年獎勵經費籌集數額應不少于20萬元,保證獎勵活動正常開展。一、二、三等獎獎勵數量和獎金額度由安徽省醫學會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實行專帳管理,主要用于申報、評審工作等活動和獎金支出,活動中不收取申請者、推薦者任何費用。
第五章 獎勵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醫學科技獎獲獎項目,應作為獲獎者或獲獎單位從事科技活動業績之一,納入學會評先評優和推薦擔任學會相關職務競選條件之一。安徽省醫學會從獎勵項目中,擇優推薦中華醫學科技獎,并經批準擇優推薦申報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安徽青年科技獎等。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醫學科技獎的,由省醫學會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理。
第十九條 各醫學科技獎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應充分發揮民主推薦作用,對于不按照規定或弄虛作假者,安徽省醫學會將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三年的推薦資格。
第二十條 參與醫學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發現后通報所在單位,建議單位依據有關法規作出相應處理。取消其三年內參加評審活動資格。
第二十一條 醫學科技獎接受省科技廳、省衛生和計生委員會業務指導,并接受相關部門審計和公眾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醫學科技獎的評審細則由醫學科技獎評審辦公室負責制定,具體條款由省醫學會負責解釋。